(2014)临执字第1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波与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波,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70-2号申请执行人林波,系临朐县万盛机械厂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庄检路交叉口南路东。本院作出的(2014)临执字第14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