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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波与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波,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70-2号申请执行人林波,系临朐县万盛机械厂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庄检路交叉口南路东。本院作出的(2014)临执字第14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潍坊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