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但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经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高某某离婚后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其家属多次在市县两级上访、闹访。对高某某司法救助17000元。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