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谭荣道与被告郑定兴、湖南省浏阳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道,郑定兴,湖南省浏阳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谭荣道,男,193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郑定兴,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湖南省浏阳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荣道与被告郑定兴、湖南省浏阳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荣道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谭荣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荣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谭荣道负担。审判员 刘学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