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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成存与安阳市银鑫纸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存,安阳市银鑫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419-1号原告张成存,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银鑫纸塑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安彩大道东段路北(宝驰宾馆东20米)。机构代码:56370464-2。法定代表人段艮录,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存与被告安阳市银鑫纸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成存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