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辖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辖初字第13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垒,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所以本案应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宋某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鼓楼区朱苑里一村14号楼2单元301室。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宋某现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泉山区欧洲商城锦江豪庭2202室。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本院调取的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苏电社区居委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本案中,被告宋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泉山区欧洲商城锦江豪庭2202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葛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