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山东服装城经营夜火情趣店,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了“柯臣”、“勃龙”等性药品进行销售。2014年10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进行检查,查扣“金刚狼”2盒,“勃龙伟哥”1盒,“柯臣”1盒,“vigonr”1盒,“viagra”2瓶45粒,“shark”2瓶18粒,“老中医补肾丸”2瓶,“米非司酮片”9盒。经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勃龙伟哥”、“老中医补肾丸”、“vigonr”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检���笔录及扣押清单,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认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己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本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