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政府与徐德林房屋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政府,徐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地址榆树市府前路。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委托代理人杜春龙,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大明,政府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德林,住榆树市。申请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196,683.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申请人诉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是依据榆政房征(2013)第5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邮局、西至影院二路、南至向阳路、北至影院住宅楼,征收主体为榆树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该项目是经榆树市人民政府2013第五期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榆树市西部新城区建设项目,符合榆树市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榆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公共利益。被执行人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已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8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决定及补充决定共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196,683.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视为是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的认可。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21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及补充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向本院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化解预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21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充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春光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