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立娜与李玉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娜,李玉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陈立娜,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聪慧,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英,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娜诉被告李玉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张文彩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