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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立娜与李玉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娜,李玉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陈立娜,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聪慧,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英,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娜诉被告李玉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张文彩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