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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建文、曹金艳、金宝弟、黄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建文,曹金艳,金宝弟,黄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82-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彬,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黄建文,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金艳(被执行人黄建文妻子),女,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金宝弟,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建武,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汀执行字第148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宝弟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金宝弟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宝弟房地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