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晓林与杨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林,杨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李晓林。被告杨哲。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林与被告杨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