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晓林与杨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林,杨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李晓林。被告杨哲。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林与被告杨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