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刘忠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鼓楼商业街东街2号楼旅游超市二层1#。法定代表人回建强,经理。被执行人刘忠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诚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东民三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天津市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申请人天津市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