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朱仙李与王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李,王健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朱仙李,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王健宏,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朱仙李诉被告王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晶独任审判。原告朱仙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朱仙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仙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仙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洪望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