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红与鲁明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鲁明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935号原告李红,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进(李红之子),1986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鲁明路,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鲁明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