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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红与鲁明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鲁明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935号原告李红,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进(李红之子),1986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鲁明路,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鲁明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