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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智波与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波,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朱智波,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汤大伟,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24号。法定代表人胡云冰,任董事长。原告朱智波与被告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7元,减半收取60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果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赵荫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