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智波与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波,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朱智波,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汤大伟,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24号。法定代表人胡云冰,任董事长。原告朱智波与被告蓬莱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7元,减半收取60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果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赵荫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