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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与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1983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丽萍,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郑×负担75元(已交纳),由孙×负担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石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