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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宏岩、郑五妹与储诚海、程从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岩,郑五妹,储诚海,程从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3号原告:何宏岩,男,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郑五妹(系原告何宏岩之妻),女,汉族,。被告:储诚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程从建,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岩、郑五妹与被告储诚海、程从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原告何宏岩、郑五妹医疗费用50000元。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储诚海在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何宏岩、郑五妹因救治急需而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何宏岩、郑五妹医疗费用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