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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1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连举申请执行许小丽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举,惠俊杰,许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517-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举,男,汉族。被执行人惠俊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小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惠俊杰、许小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惠俊杰、许小丽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许小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边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