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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军岭与孟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岭,孟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赵军岭,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周杰,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孟周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4月3日前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孟周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周杰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建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