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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卢金满与芦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满,芦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卢金满,开滦荆各庄矿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芦秀芹,无业,市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满与被告芦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满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卢金满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