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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艳军、白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艳军,白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365-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常旭,该银行董事长。被告王艳军,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被告白树军,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艳军、白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艳军、白树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艳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白树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