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荣蟠科与李丙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蟠科,李丙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493号原告荣蟠科,居民。被告李丙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蟠科诉被告李丙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