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70号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5349152-9.法定代表人:梁荣份。委托代理人:叶发泮。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67183533-2.法定代表人:聂仁梓。委托代理人:陈磊。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发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当票》及《机动车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将车牌号为粤a×××××的奔驰牌机动车作质押,向原告申请典当贷款55万元人民币,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典当贷款的月综合费率为3.8%,另还对续当事宜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从属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的承担等均作了相应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本金55万元。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续当至2013年5月28日。其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所欠贷款、也未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保护。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典当质押贷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二、被告承担绝当后的月综合费(按每月3.8%的费率标准即每月20900元计算,从2013年5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28日为209000元);三、被告负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于2003年9月30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9日止、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13日止)。原告提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8日签署的编号为441××××0981的《当票》存根一份。《当票》约定:原告为典当行、被告为当户;当物为二手梅赛某奔驰wddng56x47a轿车一辆,车架号wddng56x47a184470,发动机号27296530779953,车牌号码粤a×××××,估价55万元;典当金额55万元,综合费用20900元,实付金额529100元,典当期限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8日(一个月)。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质押合同》,约定:原告为质权人、被告为出质人;被告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类型轿车、厂牌型奔驰s350wddng56x47o、颜色黑色、发动机号27296530779953、车架号wddng56x47a184470、牌照号码粤a×××××、���置年月2008年3月、登记证440××××28593;被告车辆质押担保的债务为:原告依据编号为4410520981号《当票》向被告提供的典当本金人民币5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在被告车辆质押期间(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赎当或者经原告同意后办理续当,典当或续当期满后超过五天被告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典当期限和续当期限以《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日期为准;质押车辆绝当后被告要求取回或重新续当的,被告除要支付过期期间的综合费和利息外(利息为月利率0.5%)还必须支付违约滞纳金,由绝当之日起算滞纳金每天为典当金额的0.5‰;绝当后被告既不取回又不重新续当的则被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绝当日起至原告实现质权之日止,按每月典当���额的4.7%计算(即为典当综合费加利息);本合同是主合同《当票》的从合同,本合同的《续当凭证》、《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典当过程中所形成的其他合同、协议等均为《当票》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等。2012年3月29日,抵押车辆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质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2012年3月29日,原告委托案外人胡某创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聂仁梓汇款十一笔共456300元作为案涉《当票》贷款部分款项的交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一份,载明:被告用名下粤a×××××、粤a×××××、粤a×××××三辆车向原告典当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当票号码分别为441××××0981、441××××0982、441××××0983,并到广州市车管所办理了质押登记。现手续已办结,经双方协商一致,扣除一个月综合费用38000元后,其中456300元由原告委托胡某创转账至聂仁梓账户,���款5057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再次确认已经收到上述三张典当单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本院另案查明:当票号码441××××0982典当金额25万元(扣除综合费用9500元后实付240500元)、当票号码441××××0983典当金额20万元(扣除综合费用7600元后实付192400元)。原告确认《当票》到期后经多次续当,《当票》续期至2013年5月28日止,已交清续当综合费用。原告提交空白《当票》原件一式四联拟证明案涉《当票》同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与原告提交的案涉《当票》存根联印刷内容一致,第四联当户联背后《典当须知》载明: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不得预扣,当期不足五日按五日收取利息和费用;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当期届满五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当票》及《机动车质押合同》等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典当合同关系成立、均应依约信守。原告与被告签署编号为441××××0981的《当票》,约定被告将案涉粤a×××××质押典当给原告,典当金额为55万元;典当期限一个月,综合费用月费率3.8%,综合费用20900元;扣除综合费用实付金额529100元。虽然案涉《当票》存根联并未附有《典当须知》,但原告提交的空白《当票》当户联附有《典当须知》并主张该《典当须知》在被告持有的当户��背面同样附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典当须知》载明“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被告出具的《付款说明》对原告付款及扣款均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款项、诉请被告归还质押典当贷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确认案涉《当票》到期后经多次续当,《当票》续期至2013年5月28日止,已交清续当综合费用。《典当须知》载明“当期届满五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机动车质押合同》约定“绝当后被告既不取回���不重新续当的则被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绝当日起至原告实现质权之日止,按每月典当金额的4.7%计算(即为典当综合费加利息)”。案涉《当票》典当期限续至2013年5月28日止,被告的最后续当期限为2013年6月2日止,质押典当物自2013年6月3日绝当。现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绝当后的月综合费(按每月3.8%的费率标准即每月20900元计算,从2013年5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28日为209000元),实为诉请要求被告承担续当期限届满后的月综合费(违约金),根据《典当须知》及《机动车质押合同》的上述条款约定和原告诉请,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应承担续当期限届满后的月综合费,按每月3.8%的费率标准即每月20900元计算从2013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28日为209000元。之后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质押贷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二、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续当期限届满后的月综合费,按每月3.8%的费率标准即每月20900元计算从2013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28日为209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银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0元由被告广州市和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婷吕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