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鹏、罗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鹏,罗娜,乔磊,彭鹄,张鹏超,袁丰琳,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罗娜。被执行人:乔磊。被执行人:彭鹄。被执行人:张鹏超。被执行人:袁丰琳。被执行人:马燕。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鹏、罗娜、乔磊、彭鹄、张鹏超、袁丰琳、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067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明被执行人张鹏、罗娜、乔磊、彭鹄、张鹏超、袁丰琳、马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