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汪世文、刘素成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黄泥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文,刘素成,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黄泥井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业主专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汪世文。委托代理人张存鹏。原告刘素成。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黄泥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邱莉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三民,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世文、刘素成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黄泥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泥井居委会)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世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存鹏、原告刘素成与被告黄泥井居委会负责人邱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世文、刘素成诉称,二原告合法拥有的产业座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崇文街2号2层,现属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鸿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1994年3月,被告黄泥井居委会修建“老年活动中心”即茶馆和“车棚”用于出租,被告黄泥井居委会侵犯二原告物权至今已是20年有余。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收取“老年活动中心”(茶馆)租金600元/月×(12个月/年×20年+4个月)=146400元×(85.50m2÷4600.00m2)=2721.13元;2、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收取“车棚”租金600元/月×(12个月/年×20年+4个月)=146400元×(85.50m2÷4600.00m2)=2721.1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泥井居委会辩称,1、被告成立于1964年,管辖范围:中城街以东,马巷子以南,建设东路以西,建设南路一段以北。搭建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属当年政府行为,目的是为就近居民提供方便以及休闲服务;2、被告从未从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谋取任何利益。老年活动中心(茶馆)建成后,一直由社区居民曾兰(城关粮站下岗)经营,收入作为一家的生活费。车棚由社区居民谌明义、鲁翠蓉夫妻看守(夫妻俩无工作,无固定收入,儿子残疾,孙子上学),收取的停车费补贴家用;3、2014年7月,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搭建已20年,都是依围墙而建,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在请示市城监支队并答复不予拆除的情况下,自筹资金4445元将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故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收取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第一组: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雁江镇正东街2220320-389号宗地图复印件、房权证资阳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1、二原告基本身份状况;2、二原告系夫妻关系;3、搭建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空地位于2220320-389号宗地图内;4、二原告按份共有崇文街2号2层住房一套。第二组:茶园承包协议复印件、公告复印件两张、声明复印件、情况反映复印件、打印照片7张,拟证明被告侵犯二原告业主专有权的事实。第三组竣工报告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依据。被告黄泥井居委会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公告、打印照片无异议,声明和情况反映与本案无关,承包协议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第三组证据无异议。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二原告、被告双方认可的二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中的公告、打印照片,第三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二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声明和情况反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茶园承包协议复印件,无相应原件核实其真伪,对其真实性存在质疑,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1994年3月,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在辖区内2220320-389号宗地图上载明的空地上搭建了老年活动中心(茶馆)、车棚,方便就近居民休闲、娱乐及停放自行车、摩托车。2014年7月19日,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发出公告:“各位居民,黄泥井社区黄桷树茶园于昨日将东西全部搬离,门窗已关闭好,并上锁。今天早上发现门和窗子被盗,且房屋被损坏。如果有人私自破坏房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破坏者自行负责,黄泥井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居民安全,黄泥井社区提醒各位过往居民注意安全。黄泥井社区,盖章,2014年7月19日”。2014年7月25日,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再次发出公告:“1994年3月黄泥井社区为了解决居民的车辆无地方停放和老年人娱乐休息场所问题,在崇文街黄桷树处修建了一个车棚和老年活动中心。现因居住在此处的居民反映,此车棚和老年活动中心对该处的居民生活造成了许多不便,现居民强烈要求拆除。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7月18日关闭老年活动中心,7月31日关闭车棚,8月1日-8月15日期间由黄泥井社区自行将老年活动中心和车棚拆除。特此公告。黄泥井社区,盖章,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4日,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将老年活动中心和车棚拆除,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另查明,二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取得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崇文街2号二层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建筑面积85.50m2,二原告各享有50%的份额)。本院认为,1994年3月,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在辖区内2220320-389号宗地图载明的空地上搭建老年活动中心(茶馆)和车棚,是为就近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环境及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场所。被告黄泥井居委会未从中谋取利益。2014年,被告考虑到老年活动中心(茶馆)及车棚搭建已20年,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居民环境卫生,已于2014年8月4日自筹资金将老年活动中心(茶馆)及车棚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还周围居民一个安全、干净的生活环境。二原告于2011年5月9日才成为资阳市雁江区崇文街2号2层的业主,却要求被告黄泥井居委会给付从199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出租老年活动中心(茶馆)及车棚的租金,且庭审中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黄泥井居委会将老年活动中心(茶馆)及车棚出租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益大小,故其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世文、刘素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世文、刘素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才华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前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