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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已和好,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杨  金  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