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程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风,程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风,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程侃,男,汉族,住怀宁县三桥镇。刘东风与程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东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程侃现在外务工,地址不详,在其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东风也未向法院提供程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73375元,未得到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其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