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吕振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吕振涛,晁云,吕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阳。委托代理人秦福海。委托代理人刘当林。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振涛。被执行人吕振涛。被执行人晁云。被执行人吕卫国。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吕振涛、晁云、吕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淮商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503954.79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以1503954.7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3年5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吕振涛、晁云、吕卫国对被告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1元,由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吕振涛、晁云、吕卫国共同负担18335元,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76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帝纺织有限公司、吕振涛、晁云、吕卫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材料、与权利人的谈话笔录、结案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商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