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魏军、彭建华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彭某某,景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21号原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曾用名魏某某,男,生于1992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2011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2009年2月1日因盗窃被汉中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92年5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14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2010年10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景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彭某某、魏某、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作案工具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面包车钥匙一把、金属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魏某、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赵某某撤回上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XX代理审判员 魏 婷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龙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