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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先胜与被告张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胜,张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罗先胜被告张智原告罗先胜与被告张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罗先胜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先胜负担。审 判 长  徐金烽审 判 员  刘敏杰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晏迪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