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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东华因与被上诉人雷清先等14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东华,雷清先,王和平,戚有成,李新济,李克祥,冯席,王振生,冉艳丽,唐纪然,朱春堂,洪心章,冀廷栋,朱希华,安俊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东华,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清先,男,生于1942年2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平,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汉族。住商水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有成,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济,汉族,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祥,男,生于1937年6月26日。住商水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席,女,生于1937年2月4日,住商水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生,男,生于1969年7月30日。住商水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艳丽,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商水县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纪然,男,生于1934年12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堂,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心章,男,生于1933年8月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廷栋,男,生于1932年7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希华,女,生于1936年5月15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31936********。住商水县人大政协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俊民,男,生于1932年7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人大政协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李邦亭,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马东华因与被上诉人雷清先等14人合同纠纷一案,雷清先等14人于2012年9月10日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日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周民终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程序违法,撤销了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马东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东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辉、被上诉人雷清先等14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邦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智卫东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