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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卢兵占与张书彪、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兵占,张书彪,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卢兵占。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学良,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彪。被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张兆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占诉被告张书彪、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兵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兵占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