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卢兵占与张书彪、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兵占,张书彪,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卢兵占。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学良,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彪。被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张兆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占诉被告张书彪、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兵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兵占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