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07-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执行人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行车2辆、铁板51个、蒸压釜进口3个、蒸压釜国产4个、切割机2个、搅拌机及减速机8个、配电设施一套、变压器1个、轻型链条炉排一套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