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潘金龄与潘克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克启,潘金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克启,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龄,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桑彬,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克启因与被上诉人潘金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克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上诉人潘金龄的委托代理人桑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潘克启因与被上诉人潘金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潘克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克启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潘克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