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王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肖 春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明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