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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苏虎助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虎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苏虎助,男,生于1958年3月16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艳,系该公司员工。苏虎助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苏虎助特定疾病保险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苏虎助负担500元(系超诉部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担50元。判决生效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自觉履行,苏虎助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苏虎助案件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苏虎助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