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第八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柳州市第八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被执行人柳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38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市第八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第八中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第八中学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第八中学的银行存款453251.02元(含本金167312.50元、利息279882.83元、案件受理费3646元、执行申请费2409.6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曙光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