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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956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李正义,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市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妮娜,上海市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义、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焱、乔妮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认识后不久,原告感觉被告对原告照顾尚可,可以托付终身,便于2012年4月11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嗜酒的恶习,且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不同,在日常生活中难有共同语言。另外,原告发现被告有对原告隐瞒过往婚史的情况。更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性格暴躁,会因为一点家庭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甚至动用刀具威胁原告人身安全。被告每次实施家庭暴力后都向原告忏悔,表示永不再犯,但被告仍屡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初,在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也为保证自身安全,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告婚后深受被告家庭暴力之苦,继续维持婚姻对原告的身心皆是摧残。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和债务。被告孙某辩称,双方生活中偶有争执,双方的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的情况属实。本人每天晚上都会喝酒,但原告指出后在家就不喝了,在外面和朋友喝,喝完回到家不会主动挑事,喝酒不会导致自己行为失常。本人与原告的婚姻是本人的第三段婚姻,本人曾向原告隐瞒了第二段婚姻,但在双方去领取结婚证的路上被原告知道了,后来是改天去登记结婚的。本人没有性格暴躁、殴打原告,只是有的时���比较冲动,但最后还是克制自己。本人的确有一次是用身体冲撞了原告一下并把原告从沙发上拖到地上,有一次把刀拿在手上想吓唬原告,但每次都是原告挑事并激怒本人,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原告会挑衅,叫本人打她。本人在原告提出打人的问题后已经改正了没有再动手。现本人认为自己有很多事情可以克制。本人觉得再婚很不容易,这是双方的事情,生活中本人有不对的地方,但错误不在本人一个人身上,本人只想心平气和过下去,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征婚网站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之前有过一次婚姻,被告之前有过两次婚姻,原告的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的女儿随被告的前妻生活。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曾约好去登记结婚,因原告发现被告向其隐瞒了第二段婚史,��未去登记。2012年10月28日早上,被告为原告买好早饭,拖好地,之后去玩电脑游戏,原告起床吃完饭后在卫生间问被告为何窗户关着,被告认为原告冤枉自己,因此发生争执,之后,被告用身体撞了一下原告,把原告从沙发上拖到地上。2012年12月30日,被告写下保证书,表示:1、不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用身体任何部位去伤害老婆(就是打老婆);2、在任何情况下都用和气的语气讲话,不对老婆大吼大叫;3、在家还是要和以前一样做好该做的一切家务;4、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任何事情;5、听老婆的话,老婆指到哪里就奔到哪里……没有老婆就没有自己现在的生活……要实实在在地过好日子,疼爱自己的老婆。2014年1月4日,双方在与朋友聚会时因朋友谈起双方所购的房屋是学区房之事,因双方的女儿年龄相仿,回家后原告让被告不要动让被告的女儿读该房屋所对口的学校的念头,要将名额留给原告的女儿,被告认为自己原本就是打算让原告的女儿去读,觉得受了冤枉,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扭着按在沙发上,还拿着刀欲吓唬原告。当年5月11日晚,被告与原告商量用原告的车送被告的父亲就医的问题时,双方又发生争执。次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在此期间均未主动示好。另,双方在登记结婚当日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合同,之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审理中,被告表示自己在以前的夫妻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不好的地方,会积极努力地去改正,希望法院再给一次机会,自己将好好地面对以后的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册、房地产权证、借条,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如果双方都能本着尊重对方的原则处理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保持理性和克制,应当能够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从双方几次发生冲突的情况来看,冲突均系由琐事而引发,双方沟通、处理问题的方式均有不妥之处。但无论如何,被告撞、拖原告,特别是拿刀吓唬原告的行为都是十分错误的,严重地影响夫妻感情,损害婚姻关系。同时本院也注意到,被告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承担家务等方式体贴照顾原告。鉴于被告的行为性质、程度尚不严重,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表示今后加以改正,要求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婚姻是人生当中十分严肃和重大的事情,当事人均应以极其严肃和认真的态度对待婚姻。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细心维护,希望双方能够注意到组建家庭特别是重组家庭的不易,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在今后生活当中注意表述问题的语言和方式,改进沟通的方法,在发生争吵时保持冷静与克制,特别是被告,必须要杜绝动手的行为。只要双方从维护婚姻家庭的大局出发,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充分沟通,婚姻关系是能够修复并保持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某和被告孙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