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衢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方形平与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形平,蒋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保字第4-1号申请人方形平。委托代理人袁湘军,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蒋志龙。申请人方形平与被申请人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蒋志龙在岱山县衢山镇鼠浪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万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形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志龙在岱山县衢山镇鼠浪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万元予以冻结。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方形平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维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