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某甲、蒋某乙与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751号原告:蒋某甲,学生。原告:蒋某乙,学生。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被告: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蒋某乙诉被告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蒋某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两原告考虑到具体的请求标的不一及诉讼便利等各方面原因,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甲、蒋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按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夏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芹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