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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杨场镇。被告:周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许 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