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政印与焦鹏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政印,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郭政印,男。被执行人焦鹏,男。郭政印与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清民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政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焦鹏名下的两辆机动车车籍档案,但该两辆机动车现下落不明;冻结了被执行人焦鹏在承包期内所交付的宝清县西山煤矿三井存于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环境恢复保证金,但该环境恢复保证金目前无法扣划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鹏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清民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