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龚秀龙与张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龙,张晓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龚秀龙。委托代理人余丹,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秀龙与被告张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龚秀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龚秀龙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龚秀龙已预交),由龚秀龙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