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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龚秀龙与张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龙,张晓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龚秀龙。委托代理人余丹,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秀龙与被告张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龚秀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龚秀龙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龚秀龙已预交),由龚秀龙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