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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镖与李世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镖,李世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镖,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世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镖与被告李世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镖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