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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薛栋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程利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程利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薛栋,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卫旺发,男,韩城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157号。负责人张锋,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程利芳,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栋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程利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栋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栋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程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410元予以退还原告薛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同 强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