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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姚玉生与孙景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生,孙景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姚玉生,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被告孙景礼,男,48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生诉被告孙景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主动返还土地承包款,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景礼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36.00元,剩余3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