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帅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帅志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XX楼三楼,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吕元胜。委托代理人陈福生、林炳雄,分别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帅志春,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帅志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帅志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77.17元(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舒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方敏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