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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树博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博,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刘树博,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康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媛,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博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博撤回起诉。诉讼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刘树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