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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冠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焦红杰、陈雪华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冠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焦红杰,陈雪华,焦兆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61号原告天津市冠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革,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庞万良,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焦红杰,(未出庭)。被告陈雪华。第三人焦兆然,(未出庭)。原告天津市冠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红杰、陈雪华及第三人焦兆然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万良、被告陈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红杰及第三人焦兆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汽车轮胎的批发商,二被告是经销轮胎的个体工商户。双方于2013年6月建立业务关系,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汽车轮胎,双方口头约定收货付款,但被告并未遵守该约定。截止到2014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1277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货款,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2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雪华辩称,本被告与���告焦红杰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24日办理了离婚。本被告与被告焦红杰分居前经营销售过轮胎,有时到货是本被告签字确认,但双方分居后销售轮胎由被告焦红杰独自经营,欠原告的货款是双方分居后被告焦红杰所欠,欠原告多少钱本被告不清楚。欠原告货款应由被告焦红杰偿还,不应由本被告偿还。第三人焦兆然受雇于二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焦红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第三人焦兆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在问话笔录中认可欠原告部分轮胎款的欠据是第三人书写签字的,并第三人受雇于二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轮胎、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批发兼零售的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24日办理了离婚,第三人受雇于二被告,为二被告卖汽车轮胎。2013年6月原告和二被告建立业务关系,二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汽车轮胎,截止到2014年9月,二被告共欠原告汽车轮胎款94725元,后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轮胎,被告实际欠原告轮胎款51277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货款未果,故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庞万良、被告陈雪华当庭陈述,欠据等书证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轮胎,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二被告借故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第三人焦兆然受雇于二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51277元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陈雪华陈述被告焦红杰所欠原告的货款是夫妻分居后被告焦红杰个人所欠,被告陈雪华并不知情,被告陈雪华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告陈雪华的主张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焦红杰购买销售原告轮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虽已离婚,但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鉴于被告焦红杰及第三人焦兆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焦红杰、陈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冠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轮胎款5127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由二被告共同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军判决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