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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董中位,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419元,由原告重庆富仕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慎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