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执字第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骏与陈景中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骏,陈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执字第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骏,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执行人陈景中,男,汉族,现住深圳市罗湖区。黄骏与陈景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景中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黄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陈景中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景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本院经向银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陈景中无存款信息,陈景中位于梅县华侨城别墅壹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已被本院(2014)梅法民二初字第19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民立保字第48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陈景中别墅,查封价值110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上旬,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景中在深圳市的财产,经查陈景中在深圳市的房产、车辆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亦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景中的房地产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亦被法院另案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变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县法执字第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永安 来自